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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長(莊雅雯) - 輔導室 | 2024-04-17 | 點閱數: 2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3年3月2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582號函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1項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 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 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 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 定之。」為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確保普通班學生與身心 障礙學生之就學權益,並協助教師課程教學與班級經營, 請貴校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 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 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請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另教育部已於112年12月20日訂 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 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請學校校長協調 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使普通班教 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

 

三、承上,為協助各校針對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處遇有所依 循,國教署辦理相關會議召集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 代表及學校代表共同研商,茲提供相關重要處遇原則如 下,供學校參酌運用:

(一)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 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 步轉銜)。

(二)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 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三)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四)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 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 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五)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增能研習,加強特 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 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六)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 (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 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避 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待情緒平穩後,學校可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 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四、為提供教育友善環境,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國教署及本 局將持續辦理教師專業培訓,並透過逐年降低特教班生師 比,及增置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完善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在校生活和學習,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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