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第5屆第 2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辦理。
二、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1年公布「身心障礙者融 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以使政府部門在辦理會議或 活動時能夠參考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本府為保障 聽障學生於學校之受教權益,參酌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聽障學生教學場所及體能活動規劃指 引」1份(如附件),以期各級學校落實聽障學生之受教權 益。
三、請貴校依據上開指引,檢視現有教育措施妥適情形並落實 本案針對聽障學生應注意之事項。
四、另請貴校建立與身心障礙家長良好之溝通管道,以減少親 師間溝通之隔閡,並提供身心障礙人士參與校園事務之必要協助。
五、檢附旨揭指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