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教育局函、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公務人員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教職員退撫條例)辦理。
二、填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屆齡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第19條及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調查表「選擇退休種類」欄位請填「屆齡退休」。
(二) 自願退休:
1、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調查表「選擇退休種類」欄位請填「自願退休」。
2、 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0年8月1日為原則。
(三) 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如兵役年資)及「私校年資確認」,請於調查表中「備註」欄中敘明。 另如有留職停薪年資亦請敘明。
三、申請111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86以上,且年滿55歲;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80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四、未於教育局辦理111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11年專案退休者,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本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