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16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35702652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112年「特殊教育法」修正,教育部於113年4月29日 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重點包 括:「鑑定對象納入幼兒」、「放寬視覺障礙鑑定基 準」、「聽覺障礙納入單側聽損」、「重新評估以跨教育 階段為原則」及「加強雙殊學生之鑑定」,並自114年8月1 日施行。
三、為維護單側聽損學生學習權益,提供本案諮詢窗口聯絡資 料,並加強宣導以下事項,請貴校(園)配合辦理:
(一)請各校依學生之聽損情形安置適當的座位。
(二)協助單側聽損學生所需之學習輔具借用,以改善學習情形及在校人際互動。
四、另請貴校(園)參考「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聽障學生教 學場所及體能活動規劃指引」(如附件)相關規範,提供聽障學生或幼兒合宜適性之教學環境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