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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4-09-26 | 點閱數: 180

腸病毒相關規定如下:

1.落實生病不上學,感染腸病毒之幼童應以發病日起算,請假在家休息7天,以減低傳染的機會。

2.學校及機構如有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含疑似感染),應於發現或知悉病童時起48小時內,至「桃園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作業。

3.自4月22日起本市符合「桃園市腸病毒防治措施」第5項規定,全市行政區校園及機構須執行1127停課標準(幼兒園及1.2年級同1班級1周內有2名腸病毒病童時,該班停課7天),執行至流行閾值下降止。

4.現處腸病毒流行期,建議校園或機構內可改用1,000ppm濃度漂白水並提高消毒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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