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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長(廖彩汝) - 輔導室 | 2024-12-27 | 點閱數: 137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6932號函辦理。
  二、為及早發覺「學校未成年照顧者」,俾介入協助及挹注資源服務,教育部提供相關辨識指標建議如下:
(一) 家內有需學生獨立照顧之成員。
(二) 因需要照顧兄弟姊妹或其他成員,影響去上課的時間。
(三) 帶需照顧的家人外出,例如:去醫院看病拿藥、去散步、去看親戚朋友、參加活動,致影響與其他同學外出或交友。

 

 若導師依上開辨識指標發現「學校未成年照顧者」,請告知輔導室,以利提供協助事項及外部專業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