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19日桃教人字第1140014150號函辦理。
二、請有退休意願登記者於本(114)年3月3日(一)前至google表單填寫資料辦理。
請依下列說明事項登記:
(一)自願退休:
1.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2.申請115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90以上,且年滿60歲;『教育人員』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84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3.查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5年8月1日為原則。
(二)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如私校年資或兵役年資等),請說明。
三、未於115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15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