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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長(廖彩汝) - 輔導室 | 2025-03-18 | 點閱數: 38
一、 依據本府114年3月11日府社團字第1140056511號函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 旨案申請資格、獎勵等次、申請方次、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申請資格: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如附件1)。
(二) 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獎勵等次如下:
1、 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 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 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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