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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長(廖彩汝) - 輔導室 | 2025-03-28 | 點閱數: 35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3日臺教技(一)字第1140027534號函辦理。
二、 旨揭修正綱領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4條規定略以,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至少每2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公告,並經行政院所召開之「技職教育審議會」決議通過後所修定。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