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市府教育局110年4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0002959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為維護教師結社之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空間,爰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經轉准銓敘部110年1月26日部法一字第1105317884號書函及同年2月2日部法一字第1105321271號書函略以,考量公務人員協會與教師組織之產(職)業工會性質相似,又各級教師會係為維護教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併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