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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3 | 點閱數: 315

一、依市府教育局110513日桃教人字第11000411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教育部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旨揭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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