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09年10月6日桃教人字第1090090732號,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同仁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四、檢附原函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及教師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