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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11 | 點閱數: 342

一、 依據110610日桃教政字第11000505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