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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7-01 | 點閱數: 281

一、依市府教育局110712日桃教人字第1100060250號、110630日桃教人字第1100056389號、11071日府人考字第1100164704  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