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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7-29 | 點閱數: 205

一、依市府110729日府人考字第11001878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旨揭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