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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8-11 | 點閱數: 197

一、依市府教育局110810日桃教人字第110007043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於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