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奬勵計畫
110 年 8 月 1 9 日 桃教小字第 1100072883 號 函頒
壹 、為鼓勵本市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
鼓勵學生多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 公私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予以獎勵。
貳、獎勵對象: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
參 、奬勵方式:
一、通過教育部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閩南 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基礎級、初級
1. 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 1 紙 及每名核發獎金 1 00 0 元整。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3 高 中 職 )):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 0 元整。
(二)中級、中高級
1. 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 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3 高 中 職 )):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整。
(三)高級、專業級
1. 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 及每名核發獎金 3, 000 元整。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3, 000 元整。
3. 高 中 職 )):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3, 000 元整。
二、通過中央客家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客家語語言能力 認 證:
(一)初級
1. 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 1 紙 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3. 高 中 職 )):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二)中級
1. 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 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3 高 中 職 )):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三)中高級
1. 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 及每名核發獎金 3, 000 元整。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3, 000 元整。
3. 高 中 職 )):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3, 000 元整。
三、通過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語言
能力認證:
(一)初級:
1. 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 1 紙。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3. 高中 職 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二)中級
1. 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3. 高 中 職 )):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三)高級、薪傳級
1. 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
2. 國中: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3. 高 中 職 )):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肆、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 參 點 獎勵規定之在學學生為申請前一年度通過本
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本計畫依規定由本府教育局 核予獎狀之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
績 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彙整 獎勵 清冊後,函報本府教育
局辦理。
三、 以上敘獎 及獎金請於申請當年 度 3 月 10 日前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各 校應於申請 當年 度 3 月 30 日前 內造具學生 獎勵 清冊函報本府教育局
,逾期不予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