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22 | 點閱數: 225

一、依市府教育局110922日桃教政字第1100086243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