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為推動本區藝文氣息,鼓勵藝術家創作及展出,推動藝術生活,提升藝文水準,特訂定此要點。
二、旨揭要點重點事項,摘述如下:
(一) 受理展覽處:區公所1樓中庭及3樓迴廊。
(二) 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
(三)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活動前2週,填妥申請表1份,並檢具至少20張作品照片或圖片,親自送件或網路電郵向區公所人文課提出申請。
(四) 申請檔期展出時間為1~2週,由區公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展覽相關事項。
三、如有疑問請逕洽承辦人(03)427-1801轉3208羅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