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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2-16 | 點閱數: 241

一、依市府1101214日府人給字第110029189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各1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新增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2年新臺幣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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