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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16 | 點閱數: 169

一、依本府111年3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100658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為提升員工托育意願,如同仁有合法立案托育服務機構且不在所列名單中者,可於111420日(星期三)前依式填列「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彙整表」,併同「公教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優惠方案合作同意書」及托育服務機構立案(設立許可)證書影本,逕送本室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