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師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生輔導法」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辦理。 |
二、 | 查「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
三、 | 次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略以,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
四、 | 再查「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
五、 | 末查「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
六、 | 另依教育部編印「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及「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109年3月出版)規定,有關學生輔導紀錄B卡由導師負責,為其進行發展性輔導工作時所作的學生輔導相關紀錄,通常由輔導處(室)統一提供紀錄表格或格式,並對導師進行紀錄撰寫及宣導說明,請導師於該學期至少紀錄一筆輔導資料,並於期末統一由輔導處(室)收回、盤點並檢核。爰請貴校應依前開規定,落實學生輔導資料紀錄,另國民小學學生輔導紀錄B卡相關填報作業部分,請仍比照國高中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