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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5-17 | 點閱數: 195

一、依市府111517日府人考字第11101308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針對自主防疫4天期間,考量托育服務為高度密集場所,且嬰幼兒未能接種疫苗,為降低感染風險,托育人員及嬰幼兒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

三、經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受托兒童,於居家隔離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至居家托育人員及其收托之兒童,如有前述情形,亦得比照辦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