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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2-06-24 | 點閱數: 164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613日府衛疾字第1110148326號函辦理。

二、為減輕行政負擔,旨揭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補

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開立機關將設定為地方政府衛生

局,並於本(111)530日開放使用,說明如下:

()個人資料(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隔離地址,由申請

人自主填報,而隔離起日及迄日係介接醫療機構上傳至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採檢日,並依確診者解除

隔離政策,由系統設定隔離期間邏輯如下:

1、確診者研判日為本年430日至57日:第1頁之「隔

離期間」為「採檢日」加上10日;第6頁之「開始隔離

日」為「採檢日」,「取消隔離日」為「採檢日」加

11日。

2、確診者研判日為本年58日之後:第1頁之「隔離期

間」為「採檢日」加上7日;第6頁之「開始隔離日」

為「採檢日」,「取消隔離日」為「採檢日」加8

日。

()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其中隔離起日及迄日等資

料如與民眾實際隔離狀況有不符情形,請逕洽各區衛生

所修正。

三、檢附旨案申請流程說明1份,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首頁/

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處查詢

(https://reurl.cc/9G9l5Vhttps://reurl.cc/rDVW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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