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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2-07-01 | 點閱數: 243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621日府衛疾字第1110166954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外疫情及防疫與醫療量能,並促進經濟及社會活

動與國際必要交流,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

「居家檢疫3天,檢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

三、旨揭居家檢疫政策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實施對象:自本年615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

境之人員。

()檢疫天數計算: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3天檢疫期,於檢

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

()檢疫地點:

1、「符合11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

宿」,並以「於同一檢疫地點完成3天居家檢疫及4

自主防疫」為原則。11戶定義詳列於「地方政府執

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如附件1)

2、倘入境檢疫者原於防疫旅宿進行檢疫,後4天自主防疫

返家,檢疫者須向自主防疫地點所在地民政局提出

「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申請,經同意後並請檢疫

者簽具「入境旅客執行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聲明

書」(如附件2)供備查,且進行自主防疫之自宅或親友

住所亦須符合11戶。

()通案原則:

1、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可於檢疫

地點(自宅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2、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

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

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檢測措施:

1、PCR檢測:於入境時(0)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

合採檢及進行PCR檢測。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於入境時

由國際港埠人員向2歲以上(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

入境人員發放2劑家用快篩試劑,同時予以說明宣

導執行相關事宜;前述該2劑家用快篩試劑,係提

供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出現症狀時」及「自主防疫

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另2歲以下之入境人員居

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無須執行快篩檢測,若有出

現症狀時比照入境人員就醫方式處理。

()倘入境人員反映未領到快篩試劑、試劑內容物不完

整,或因不小心遺失、操作不當等情況導致無法完

成快篩,請逕洽民政局協助補發。

()快篩檢測結果及相關處置:倘獲知檢疫者回報快篩

結果為「陽性」時,請參依「居家隔離、自主防疫

及居家檢疫對象快篩陽性之評估確認及通報流程」

辦理;另如為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則依集中檢疫場

所作業辦理。

()健康關懷措施:維持居家檢疫期間每日「雙向簡訊」及

「電話語音」健康關懷追蹤機制,檢疫者透過簡訊/電話

語音回報健康結果(如附件3)

()自主防疫期間規範:

1、有關自主防疫期間規範已詳列於「防範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居家檢疫者

應遵守事項及權利告知第四點項下(如附件4)

2、另如在商務履約情形下:

()得上班、參訪、演講、開會,但仍應全程戴口罩及

保持社交距離。

()得於餐廳之獨立空間內獨自或與特定對象共餐,但

應有隔板或維持社交距離。

3、考量自主防疫期間仍可能具傳染風險,當必要外出事

由已完成後應儘速返回防疫旅宿、11戶之自宅或親

友住所;倘入住防疫旅宿之自主防疫者發生外出未歸

之情事時,將由防疫旅宿業者配合於其外出次日上午

通報民政局及衛生局調查確認民眾有無違反自主防疫

規範,經查如有違反自主防疫規範,將依傳染病防治

法第69條進行裁處。

四、檢附本案相關附件各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

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