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7月26日府衛疾字第1110205830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自本年6月15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
檢疫3天,檢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相關規定如
下:
(一)檢疫地點:「符合1人1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
「防疫旅宿」,並以「於同一檢疫地點完成3天居家檢疫
及4天自主防疫」為原則。
(二)倘入境檢疫者原於防疫旅宿進行檢疫,後4天自主防疫返
家,則須經自主防疫所在地之民政局申請同意,且進行
自主防疫之自宅或親友住所亦須符合1人1戶,另自主防
疫期間地點變更以1次為限。
三、有關旨揭新增自主防疫期間得異動地點之情形,檢疫者仍
須向自主防疫地點所在地之民政局提出「自主防疫期間地
點異動」申請,經同意後並請檢疫者依附件格式簽具異動
聲明書(一式2份;1份交還予檢疫者,另1份由自主防疫地
點所在地地方政府留存備查),以利後續自主防疫期間1人
1戶訪查作業。
四、另考量自主防疫者仍為具感染風險對象,為降低跨區/跨縣
市移動造成之風險,自主防疫期間地點變更總計以1次為
限,並請協助加強宣導,如自主防疫期間已規劃相關工作
或必要行程,請事先妥適安排檢疫地點,以3天檢疫及4天
自主防疫可於同一地點完成為考量。
五、居家檢疫措施相關問答集,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
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
/Q&A/本署Q&A/Q45及Q71項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