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2.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3.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