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藉由短篇話劇及舞臺劇之競賽活動,鼓勵家庭、部落(社區)組織激發創意,以家庭對話、部落(社區)生活動態與族群之歷史文化為腳本,透過情境式表演設計,深化語言文化之使用經驗,從而擴展族語在家庭、部落(社區) 使用的習慣與場域。
- 建立觀摩、學習與交流之平臺,提高原住民族社會對於多元母語發展的認知與觀感,進而帶動「說、學族語」的風潮。
- 闡揚原住民族文化,提升族人使用族語之表達能力,積極培育嫻熟應用「族語」之新世代人才。
- 活化瀕危語言之生機,整合搶救原住民族瀕危語言實施計畫中,族語學習家庭之復振策略,透過參與演出,重新溯源與建立民族自信心,進而培養「搶救自己的族語」之族群使命感。
一、 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三、 執行單位:得標廠商。
一、 時間︰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
二、 地點: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
一、 競賽組別、參加對象及人數:
- 家庭組:
- 以「家庭」為單位組隊。
- 以同戶籍內之成員為原則,但有不同戶籍之親屬共同參賽者,以戶長三親等內之血親及三親等內之姻親為限。
- 每隊以 4~6 人為限,且至少須有 1 人為年齡未滿 18 歲之兒童或青少年,如須燈光、音響、放映字幕、道具搬運、樂器演奏等技術人員,至多以 3 人為限。
- 每隊應提報劇本創作人 1 名及最佳男、女演員各 1 名之建議名單。
- 指導老師以族語指導老師、戲劇指導老師各提報至多 2 名,總計至多提報 4 名為原則。
- 學生組:
- 以「學校」為單位組隊為原則,都會區單一學校無法組隊者可跨校組隊。
- 每隊以 12~20 人為限,演員需具未滿 25 歲大學以下學生身分,如須燈光、音響、放映字幕、道具搬運、樂器演奏等技術人員,至多以5 人為限。
- 每隊應提報劇本創作人 1 名及最佳男、女演員各 1 名之建議名單。
- 指導老師以族語指導老師、戲劇指導老師各提報至多 2 名,總計至多提報 4 名為原則。
- 社會組:
- 不限機關、團體及年齡,各界人士均可組隊。
- 每隊以 12~20 人為限,惟成員至少須有 4 人為年齡未滿 18 歲之兒童或青少年,如須燈光、音響、放映字幕、道具搬運、樂器演奏等技術人員,至多以 5 人為限。
- 每隊應提報劇本創作人 1 名及最佳男、女演員各 1 名之建議名單。
- 指導老師以族語指導老師、戲劇指導老師各提報至多 2 名,總計至多提報 4 名為原則。
二、 競賽方式:
- 家庭組:
- 演出內容由參賽隊伍自日常生活及一般對話素材中,自行編劇及製作簡易表演道具,而編劇內容以自然、真實、創意等為宜,演出方式儘量避免以純歌唱、純舞蹈或大量歌舞形式呈現,以生活中自然真切的對話呈現族語生命力為佳。
- 演出時間以 6 分鐘為原則,8 分鐘為上限;如需裝、卸道具,時間各以 2 分鐘為限,不計入表演時間。
- 參賽隊伍應於登場演出前,提供演出臺詞之族語與中文之對照內容,並於演出時,安排播放字幕之人員。
- 學生組、社會組:
- 演出內容由參賽隊伍自日常生活、部落(社區)歷史故事或族群傳統文化、神話傳說等素材,自行編劇及製作簡易表演道具,演出方式儘量避免以純歌唱、純舞蹈或大量歌舞形式呈現,並以族語對話為主要呈現方式。
- 演出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12 分鐘為上限;如需裝、卸道具,時間各以 3 分鐘為限,不計入表演時間。
- 參賽隊伍應於登場演出前,提供演出臺詞之族語與中文之對照內容,並於演出時,安排播放字幕之人員。
三、 取消競賽資格:
- 參賽隊伍報名資料經查核違反「競賽組別、參加對象及人數」之規定者,取消競賽資格。
- 對於排定之賽程不得請求變更,違者取消競賽資格,惟經領隊會議決議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 參賽人員均須攜帶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至遲檢錄前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上臺競賽前無法補繳驗正(可傳真相關證明文件),該人員不得參賽,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 參賽隊伍檢錄後人數未達規定競賽人數下限者,取消競賽資格。
- 冒名頂替競賽人員者 ,該參賽隊伍取消競賽資格。
- 其他經大會及評審會議認定參賽隊伍有足以影響競賽公平之重大情事者,取消競賽資格。
- 評審:應包含族語專業評審及戲劇專業評審,其中戲劇專業評審至少 2 位。
- 評分標準:
- 配分:
- 族語 60%(發音、語調、流暢度)。
- 戲劇 40%(劇本、表演、舞台呈現、整體創意)。
- 競賽總成績如遇積分相同之隊伍,依族語、演出內容、演技、其他設計等項目順序比較高分者優勝,倘各項目皆同分由所有評審討論其名次順序。
- 未提供演出臺詞(劇本)之族語與中文對照稿者,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 最佳男、女演員(男女判定以演員報名性別為準,得反串性別演出):族語 60%、演技 40%。
- 最佳劇本獎:族語 30%、原住民族文化蘊涵 20%、劇情創意 25%、劇情結構與技巧 25%。
- 未提供演出臺詞(劇本)之族語與中文對照稿者,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 時間掌控:
- 參賽隊伍演出開始即進行計時,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下限時間」,響鈴 2 聲;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上限時間」,響鈴 1 長聲;參賽隊伍應即結束演出並退場,未達下限時間或逾上限時間者,每分鐘(不足 1 分鐘以 1 分鐘計)扣「其他設計」項目平均分數 0.5 分。
- 演出前準備時間及退場時間逾限者,每 30 秒(不足 30 秒以 30 秒計) 扣「其他設計」項目平均分數 0.5 分。
- 初賽及決賽辦理單位應公告不得於排演、演出中使用之危險物品及特效,競賽隊伍仍使用者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 競賽進行中,準備區等候隊伍影響競賽隊伍演出者(如大聲喧嘩、嘻戲、干擾進退場),經評審會議認定後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 參賽隊伍演出之劇情內容,如與報名繳交之資料不符者,評分標準「演出內容」項目不計分。
- 使用非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原住民族語演出者,評分標準「族語」項目不計分。
- 參賽隊伍演員之演出,均應以現場發聲(含說話及歌唱)方式演出,不得以預先錄製之錄音檔替代,或有其他輔助(含非演員之說話及歌唱),違反者各配分項目不計分。
- 參加對象經檢錄後,始得參賽,違反者(如未經檢錄人員上臺協助道具搬運或演出) 各配分項目不計分。
- 決賽賽前達2 分之1 參賽地方政府認定扣分或不計分項目有增減或調整之必要,經領隊會議決議後修正並公告施行。
決賽開始後達2 分之1 評審認定扣分或不計分項目有增減或調整之必要,由評審會議決議後修正並公告施行。
- 凡全國決賽連續獲得該組別 3 次第 1 名之團體,不 得參加下屆該組別之競賽,得列為決賽表演團體。
- 欲報名者請洽訓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