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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長(廖彩汝) - 輔導室 | 2020-12-08 | 點閱數: 1887
一、 查「學生輔導法」第17條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二、 次查「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略以,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等,依教師法、心理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規定所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三、 再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略以,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學校違反第21條第3項、第22條第2項或第27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
四、 另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同準則第3條第5款規定略以,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同準則第24條規定略以,依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五、 末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略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六、 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故學校應負維護個人資料安全性之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6條規定,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7條規定,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七、 學生輔導暨性平相關資料係學校因調查或輔導學生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而取得之個人、家庭、輔導服務紀錄等相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資料者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恪遵保密作為,落實機密維護工作,防範洩密違規事件,謹守專業倫理,以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加強宣導,並落實內控管理及檢視校內文書處理流程,確保學生資料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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