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陳本會第12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內容,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會議規範第6條:「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數額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做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盡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需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合先敘明。 |
二、 | 本會於111年12月7日辦理之第12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應出席人數一半。經在場出席者過半數同意,改為談話會。 |
三、 | 本次談話會共進行下列兩個議案,皆通過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一) | 章程確認案: |
1、 | 會費應繳數額:依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46號判決內容,回到民國90年第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方式辦理。 |
2、 | 會員代表推派方式:回到民國91年第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15之方式辦理(提案4因為違反人民團體法而無效)。 |
3、 | 章程、理監事選舉辦法:回到民國92年第5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方式辦理。 |
(二) | 會費優待案: |
1、 |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意旨,會費應繳數額自90年500元起,每年調漲100元。是以本會107-111年之會費為每名會員教師2100~2500元不等。 |
2、 | 然過去本會均收取不足額會費:107、108年與桃學產合收每名會員教師800元;109~112年與桃學產合收每名會員教師1000元;更甚有學校主張每名會員教師10元。 |
3、 | 考量會務發展之利益,並兼顧如實繳交指定會費之會員公平性,107~108年會費與桃學產合收每名會員教師800元;109~112年與桃學產合收每名會員教師1000元。未加入桃學產者,107~108年收取每名會員教師800元,109~112年收取每名會員教師1000元。 |
4、 | 針對過去桃教產代繳10元之學校教師會,若於111年12月16日(五)16:00前主動向本會提出退會申請,則不予追繳過去積欠之會費。惟本款學校教師會應於本會收到退會申請後之半年,始得申請重新入會。 |
5、 | 本優惠方案排除內壢國中教師會,並依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意旨,持續向內壢國中教師會追討107~111年積欠之會費。 |
四、 | 有關本次大會的全程錄影,敬請參閱以下頻道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lmaGu2MjzRtVVR4cgSnY0z-cuCfKX2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