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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0-12-18 | 點閱數: 368

一.符合下列資格有意願申請接受推薦的同仁請通知衛生組,衛生組

     會協助後續申請事宜,謝謝。

 

二.各獎項資格

一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貢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七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五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三項以上。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貢獻斐然,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貢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國家企業環保獎四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四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四次以上。

9.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三項以上。

10.具有第一目至第八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四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貢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 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六年以上,或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五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五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三十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三十年以上。

5.曾任本署及所屬機關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且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四)榮譽類:推動環境保護工作,貢獻斐然或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損害者。

(五)曾獲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功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五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三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二項以上。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功績斐然,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功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三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國家企業環保獎三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三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三次以上。

9.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二項以上。

10.具有第一目至第八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三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功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四年以上,或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三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

(四)曾獲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績效卓著,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三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二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績效卓著,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績效卓著,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國家企業環保獎二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二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二次以上。

9.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

10.具有第一目至第八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二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績效卓著,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 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二年以上,或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二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十五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