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中正國民小學榮譽制度實施辦法
一、依據: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積極向善,養成兒童勤學守規矩的優良品行。
(二)激發學生榮譽心、誠實心、自尊心及責任心。
(三)發展學生的優良行為及養成學生互助合作的美德。
三、原則:
(一)運用正增強方法,有效改變學生行為。
(二)注重個別差異給予適時獎勵。
(三)兼具適當性及時效性。
(四)力求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
四、辦法:
(一)獎勵類別:
1.頒發榮譽卡
以德育及群育表現優良為主,如擔任各項幹部、熱心公益、認真負責、品行優良、待人有禮、或其他優良表現,經師長認定者,頒發榮譽卡一張。(教師可自訂次於榮譽卡之獎勵制度)
2.頒發榮譽狀
累積榮譽卡十二張者,頒發榮譽狀。
3.頒發榮譽學士獎
累積榮譽狀30張者,頒發榮譽學士獎狀,(限榮譽狀)。
4.頒發榮譽碩士獎
榮譽積分累計達70分以上者,頒發榮譽碩士獎座。
5.頒發榮譽博士獎
榮譽積分累計達110分以上者,頒發榮譽博士獎座。
(二)積分換算:
1.榮譽狀每張1分。
2.因校內各項表現優良獲頒之獎狀(牌)每張1分。
3.民間社團主辦之各級、各類比賽所頒發之獎狀視同榮譽狀,每張1分。
4.獲得區各項競賽優勝(含前六名、佳作或入選等)獎狀(盃、牌)每張2分。
5.獲得市(縣)級以上各項競賽優勝(含前六名或佳作入選等)獎狀(盃、牌)每張4分。
6.獲得全國(含六直轄市以上)各項競賽優勝(含前六名或佳作入選等)獎狀(盃、牌)每張6分。
(三)注意事項:
1.老師發榮譽卡時,務必簽章並填寫受獎學生姓名。
2.榮譽卡每集滿十二張之後,請級任導師至學務處領取空白榮譽狀,並請導師親自填寫學生班級、姓名及日期,指導學生黏貼後立即交至訓育組審核蓋章。
3.集滿榮譽狀之名單,每週定期公佈於中正首頁表揚,榮譽狀經審核蓋章後發還學生。
4.榮譽學士、碩士、博士獎之申請,定於每年五月辦理,榮譽狀須於申請期限前,經訓育組核章後始可計分,請各班導師先行核算,將獲得榮譽學士、碩士、博士獎名單及所有獎狀(盃、牌)送交訓育組複核,學期末於司令台公開表揚,畢業生則於畢業典禮中表揚。
5.如已獲頒較高獎項,之前因故未申請之獎項不再另行補發。
6.各類檢定證書、感謝狀(如捐錢、捐書、捐衣、參加活動…等)不予採計分數。
五、經費:本榮譽制度所需經費由學生活動費項下支應。
六、附則: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