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本會與內壢國中教師會過往之訴訟,以內壢國中教師會自籌支付和解金、致歉後和解。詳如說明,請惠予公告週知。 |
一、 |
自105年以來,本會迭遭內壢國中等學校教師會屢興刑事、民事等訴訟,造成會務發展重大阻礙。 |
二、 |
112年5月18日本會與內壢國中教師會進行和解,了結數年來訴訟紛擾。和解條件如下: |
(一) |
內壢國中教師會當庭支付和解金新台幣20萬元整。據該會教師會理事長自陳,此款項由該會理監事自籌。 |
(二) |
內壢國中教師會等5所學校教師會撤回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案件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78號,莊股;台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492號,團股)。 |
(三) |
內壢國中教師會致歉,並允諾將「內壢國中教師會聲明書」(如附件)刊登於內壢國中教師會之line群組、臉書粉專、內壢國中校內各辦公室刊登至少30日; 並將上開聲明書以掛號方式發函至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會,且函請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協助轉發各校知悉。 |
三、 |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組織專指「三級教師會」。過往有心人士散播錯誤概念以致於桃園的教師難以團結,令人遺憾。期待紛擾過後,桃園市教師及各校教師會重歸全國教師會與本會行列,才能真正發揮教師團結能量,促使教師權益最大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