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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育組長(何雪玲) - 學務處 | 2023-06-15 | 點閱數: 164
主旨: 有關內壢國中教師會寄至各校之聲明書,自行增添和解以外之內容,意圖扭曲事實,本會深感困惑並表達遺憾。期待內壢國中教師會秉誠信與善意原則,回歸和解時雙方本意,誠實面對過去六年所犯下的錯誤,才能真正促進兩會友好。
說明:  
一、 本會與內壢國中教師會各項訴訟,法院見解一致,故於會費訴訟案中,判定內中教師會敗訴定讞(詳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46號判決),會費應繳數額無可質疑。
二、 為避免後續再支付百萬會費,內中教師會主動提出和解。該會先於112/2/21主動當庭撤回「第12屆理監事選舉無效」之訴(桃園地院110年訴字1189號),後委請律師表達「給付會費」案(桃園地院112年訴字第7號)和解之意。本會基於善意同意所請,並在雙方真心誠意下,當庭簽下具有法律效力之和解筆錄,包括:內中教師會向桃園市教師會致歉、現金支付和解金20萬元等、撤回會議不成立之訴訟等。
三、 本會係依照「教師法」設立之教師組織,「社會局合法立案」之學校教師會是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積極條件之一。過去十多年來,許多學校教師會未正常運作,而遭社會局解散,致使「合法立案之學校教師會」校數大減,連帶造成本會大會應出席會員數量降低。內中教師會身為創始會員,理應知道其中緣由,卻斷章取義截取「30多所」借題發揮,其心實不可取。
四、 內中教師會既本善意與誠意,自願簽訂和解方案,就應對自我決定負基本責任和道德要求,不應另做文章曲解事實真相,又否定自我決定之事。對於內壢國中教師會於和解前積極認錯、和解後卻欲蓋彌彰的作法,本會深感困惑,並表達遺憾。
五、 本次和解筆錄文字如附件,供各界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