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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國小113學年度上學期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報名

本連結僅供目前就讀本校一至五年級之在籍學生報名。
報名日期自5/20上午8時~5/24下午4時截止逾時恕不受理
請點選報名連結

重要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2-20 | 點閱數: 96

一、依據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2月17日桃教終字第1130013389號函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
二、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屆分為10、20、30、40年,年資一律採計至本年7月31日止,其起迄時間如下:
(一)服務年資屆滿10年:103年8月1日~31日到職至113年7月31日止
(二)服務年資屆滿20年:93年8月日1~31日到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年資屆滿30年:83年8月日1~31日到職至113年7月31日止
(四)服務年資屆滿40年:73年8月日1~31日到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申請條件:「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最近10年成績優良」。
(一)「專任」、「合格教師」:
     指編制內有給之專任,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不含兼任、兼課)
(二)年資連續
   1.「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中斷結束後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例:某正式教師於7月2日離職,8月31日到職者→年資連續。
          某正式教師於6月30日離職,8月1日到職者→年資中斷。
   2.例外視為連續:
    (1)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年資得採計)
    (2)留職停薪。(除義務役外,其餘年資【例如:志願役】不得採計)
    (3)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年資不得採計)
    (4)因案停職,經奉准復職者。(年資不得採計)
    (5)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嗣後復聘(派)任。(年資不得採計)
(三)最近10年成績優良(102-111學年考核)
  1.成績優良(須同時具有以下條件)
   (1)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考列4條1款或4條2款)
   (2)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功過相抵後)處分者。   
  2.未達優良(考列4條3款)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但有以下三種例外情形:
   (1)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仍視為成績優良,可請頒。
   (2)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仍視為成績優良,可請頒。
   (3)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28天)所致→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四、有關年資採計之重點節錄:
(一)私立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之專任合格教師年資可併計。
(二)試用教師如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試用教師年資可予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三)教師法制定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甄試之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支薪並占缺實習,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該段實習之年資。
(四)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如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依規定敘薪有案年資,於補實後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但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並以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為限。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五)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可視為連續。但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保留底缺入伍服役之年資亦得併計。
(六)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稚園教師之年資得採計。
五、經本室初步查核符合請獎資格人員如下:           
   (一)10年:鄭○君、彭○、何○儒、岳○林。
   (二)20年:林○偉、林○邦。
   (三)30年:趙○玉
   (四)40年:無。
   ※如有漏失或錯誤請於113年2月23日(五)前告知人事室,若有之前漏辦,亦請併案告知補辦。

六、獎勵方式為:40年(一萬元)、30年(八仟元)、20年(六仟元)、10年(四仟元)。
七、「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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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訴專用傳真:03-4351054
三、申訴專用電子信箱:people@m2.ccps.tyc.edu.tw
四、專責處理人員單位名稱:人事室
五、法規:桃園市中壢區中正國民小學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